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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2753     * 贴子主题:青岛安鲜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被罚款2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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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2023/9/12 14:41:03
近日,半岛网记者从青岛市行政处罚网上了解到,青岛安鲜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被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贰拾玖万零肆佰捌拾元整(¥290480.00)。
案件信息显示,2022年10月11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人反映:青岛安鲜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在2021年至2022年期间篡改商品(猪肉、牛肉、大米)的生产日期,延长商品的保质期,要求进行查处。2022年10月14日投诉举报人提供出篡改商品(康尔蟹田大米、西太湖公鸡、草原和牛雪花牛肉粒)的录像及“西太湖公鸡”、“康尔蟹田大米”的出库单。2022年10月24日,执法人员对青岛安鲜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投诉举报人反映的篡改生产日期的产品。经局负责人批准,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调查。因受新冠疫情影响,当事人不能前来接受调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1月21日中止调查,于2023年1月6日恢复调查;因案情复杂,不能在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2023年3月16日,经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将办案期限延长三十日至2023年4月15日;因案情复杂,不能在2023年4月15日作出处理决定,2023年4月10日,经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将办案期限延长至2023年10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依据以上规定, 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8日对青岛安鲜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下达处罚书,罚款贰拾玖万零肆佰捌拾元整(¥290480.00)。
公开资料显示,青岛安鲜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为盛守峰,该公司为青岛康尔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康尔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为颐海产业控股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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