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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2546     * 贴子主题:事关孩子这项收费!山东下发通知

靓妹:小波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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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2023/8/26 8:57:18
[color=#000000]为规范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8月22日,山东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印发实施[/color][color=#7B0C00][b]《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b][/color][color=#000000](以下简称《办法》)。[/color](点击[color=#007AAA]“阅读原文”[/color][color=#000000]查看管理办法)[/color]

[color=#000000]《办法》分总则、收费项目和定价权限、收费标准制定、收费行为规范、附则5章共33条,主要内容有:[/color]
[color=#7B0C00][b](一)对收费项目实行统一管理。[/b][/color]

[color=#000000]《办法》明确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项目包括[/color][color=#7B0C00][b]保教费、托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b]。[/color][color=#000000]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color][color=#7B0C00][b]伙食费、车辆接送服务费和延时托管服务费[/color][/b],[color=#000000]代收费项目包括[/color][color=#7B0C00][b]床上用品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费和儿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b][/color]。[color=#000000]全省范围内无论是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托育机构,还是相关民办机构,均实行统一的收费项目,[/color][color=#7B0C00][b]各机构均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b][/color]

[color=#7B0C00][b](二)强化价格监管职责。[/b][/color]

[color=#000000][b]学前教育:[/color][/b]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以及学前教育阶段的住宿费、延时托管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color=#000000][b]托育服务:[/b]公办幼儿园托班、开展普惠性托育服务的民办幼儿园托班,以及其他公办和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收取的托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幼儿园及托育机构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由各市、县(市、区)制定。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学前教育收费与非普惠性托育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color]

[color=#7B0C00][b](三)明确各项服务收费的定价原则。[/b][/color]

[color=#000000][b]保教费和托育费:[/color][/b]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以及公办和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的托育费收费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运行成本、财政投入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制定或调整。未纳入机构编制管理及其他自收自支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各地制定收费标准时可以适当上浮,但不得超过同类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根据办园成本、办园水平、市场需求等因素制定或调整。

[color=#000000][b]住宿费:[/b]幼儿园、托育机构的住宿费标准按实际成本确定。[/color]

[color=#000000][b]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b]幼儿园、托育机构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遵循自愿委托、方便幼儿生活和非营利原则。代收费项目按照实际支出情况收取。幼儿园和托育机构不得从代收费中获取差价、返还款,不得擅自提高代收费标准。[/color]

[color=#7B0C00][b](四)全面规范服务收费行为。[/b][/color]

[color=#000000]《办法》要求幼儿园和托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招生简章、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color][color=#7B0C00][b]向社会和儿童家长公开服务单位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公示内容。[/b][/color][color=#000000]幼儿园和托育机构如果在招生前没有公示收费标准,或者没有明确收费标准调整变化的,按照《办法》规定,[/color][color=#7B0C00][b]其对新招收儿童的收费不得超过上年度的收费标准。[/b][/color][color=#000000]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收取应当实行[/color][color=#7B0C00][b]分项列明,据实结算[/b]。[/color][color=#000000]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学前教育和非普惠性托育服务实施的收费,《办法》要求[/color][color=#7B0C00][b]服务机构与家长签订协议[/b][/color],[color=#000000]明确保教费、住宿费、托育费等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退费办法,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切实维护学前教育、托育机构和家长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学前教育和托育服务健康发展。[/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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